購買監控設備的進項稅能否抵扣?
提問:
我公司,最近在車間和辦公樓中安裝了一批監控設備,我們也取得了增值稅發票,開具項目是監控攝像頭購買,這部分進項稅是否能抵扣?有沒有相關規定?
專家回復: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
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(一)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,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、轉讓無形資產、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。
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、形狀改變的財產,包括建筑物、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。
納稅人新建、改建、擴建、修繕、裝飾不動產,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。
依據財稅〔2009〕113號
增值稅轉型改革實施后,一些地區反映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不夠明確。為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,經研究,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,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、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,具體為《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》(GB/T14885-1994)中代碼前兩位為“02”的房屋;所稱構筑物,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、生活的人工建造物,具體為《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》(GB/T14885-1994)中代碼前兩位為“03”的構筑物;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,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。
《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》(GB/T14885-1994)電子版可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。
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,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,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,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。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:給排水、采暖、衛生、通風、照明、通訊、煤氣、消防、中央空調、電梯、電氣、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。
專家分析:
根據上述規定,監控設備作為智能化樓宇設備,屬于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,進項稅額不得抵扣。